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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4月23日,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7年2月6日 劳人护〔1987〕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劳动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 劳动人事部根据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负责规划和协调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地方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以及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并会同国家标准局设立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批,报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备案。
  第四条 劳动人事部设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家级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劳动防护产品进行定期复查或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必要时可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受有关部门委托,发放《产品检验合格证》。
  (四)组织或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定和认证工作。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参与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六)制定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收费办法,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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