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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失效]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场地与设施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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