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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
 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 公通字〔199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物资厅(局):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物资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了大量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个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发展迅速,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不断增多,爆炸物品需求明显增加。而这些场所多数没有安全组织,安全制度不健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设备、设施极为简陋,无专库存放,无专人管理,无严格的领取、清退登记制度,管理十分混乱,使爆炸事故增多,大量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少数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政治影响极坏。为切实加强农村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66号文件)精神,在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五统一,提供有偿服务,保证供应,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减少爆破作业事故和爆炸案件的发生。现就在县(不含县)以下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爆炸物品服务公司是为县以下乡镇不具备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破器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可由公安或物资部门单独负责组建,也可由公安与物资部门联合组建。
  二、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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