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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
 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3年5月15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

  一、为了促进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其正当的业务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的境外专业人员。
  二、凡批量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均须办理登记和资格认可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办理登记和资格认可手续的归口管理部门。
  境外组织开展此项业务,须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境内中介机构开展此项业务,须向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局)和公安厅(局)进行资格认可工作,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可证书。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境外组织和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境内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四、外国文教专家自荐、经人介绍来华和已在华聘用期满又变更单位谋职者,均须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我境内中介机构办理求职手续。聘用单位不得直接聘用上述三类人员。
  五、境外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该组织的有关资料(包括组织的基本情况、办公地址、业务范围等);
  2.该组织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文件(复印件);
  3.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复印件);
  4.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六、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聘用单位的要求招聘外国文教专家,并在他们来华前进行指导、培训及办理派遣手续;
  2.对不称职的在华工作者能够及时撤换,或者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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