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

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出口技术项目的技术审查,有效地保护我国技术优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出口技术审查对象除《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内容外,还包括:
  (一)我国在境外建立生产型合营企业,或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型合营企业时,以中方技术作为投资的技术和按合营合同规定,中方应提供的不作资本的技术。
  (二)涉外展览中涉及《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二章 出口技术项目审查依据

  第三条 出口技术应遵循《暂行办法》中第三条所规定的六条原则。
  第四条 根据《暂行办法》五条规定,对出口技术项目,将其划分为禁止出口技术、控制出口技术和允许出口技术。其中:
  (一)禁止出口技术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口技术;
  (二)控制出口技术包括: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控制出口技术。
  第五条 对出口技术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时,应侧重考虑下列几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