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加强对出口技术项目的技术审查,有效地保护我国技术优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出口技术审查对象除
《暂行办法》中第
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内容外,还包括:
(一)我国在境外建立生产型合营企业,或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型合营企业时,以中方技术作为投资的技术和按合营合同规定,中方应提供的不作资本的技术。
(二)涉外展览中涉及
《暂行办法》中第
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二章 出口技术项目审查依据
第三条 出口技术应遵循
《暂行办法》中第
三条所规定的六条原则。
第四条 根据
《暂行办法》第
五条规定,对出口技术项目,将其划分为禁止出口技术、控制出口技术和允许出口技术。其中:
(一)禁止出口技术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口技术;
(二)控制出口技术包括: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控制出口技术。
第五条 对出口技术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时,应侧重考虑下列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