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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
  为适应各级政府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提高科学决策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经商劳动人事部同意,决定加强科技统计工作。
  (一)建立科技统计报告制度
  为使科技统计工作正常进行,不误时机地为各级管理机关提供服务,必须建立和健全科技统计报告制度,并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发展,改进科技统计的报告体制(详见附件)。各级科技管理机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其它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要积极推动科技统计工作的开展,确保科技统计人员履行职责,认真严肃地执行科技统计报告制度,保证对全国科技活动状况进行经常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二)逐级建立科技统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四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科技司(局),设科技统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视所管研究与开发机构的数量自行确定,一般可在3-7人之间。
  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其它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视本单位职工人员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统计人员,一般可在1-3人之间。
  科技统计人员编制由各单位在国家批准的总编制人数内调剂解决。今后随着工作的发展,统计人员还应逐步增加。各单位配备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整、调动时,需报上级科技统计机构备案并说明理由。
  (三)科技统计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科技统计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上级科技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统计局的业务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科技统计机构下达的年报及其它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外,还应完成下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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