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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要密切各级气象台、站天气预报服务联防的关系。上级台有责任指导下级台站:天气系统上游地区的台、站应为下游地区的台、站提供重要天气信息,协助下游地区的台、站做好灾害性、关键性天气的预报服务。
  第十一条 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重要天气预报、情报联防。跨省(自治区)、地区的重要天气联防,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地区(市)气象局直接洽商,上级气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公益服务

  第十二条 公益服务是指为社会提供的无偿气象服务。其主要范畴:
  (一)为各级政府组织的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
  (二)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材料;
  (三)为军事活动、紧急求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话询答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通用性的天气预报、警报等。
  第十三条 天气预报服务应将灾害性、关键性天气的预报、警报服务放在首位。要早研究,早部署,早准备。当预计可能出现重大灾害性、关键性天气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利政府部门尽早作出防灾抗灾和趋利避害的决策。
  第十四条 不断改进和充实广播、电视、报刊和电话咨询等公众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电视广播使用全国统一的气象符号。

第四章 专业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为国民经济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而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性质属科技咨询服务范畴。
  第十六条 专业有偿服务的项目包括:
  (一)专业气象预报;
  (二)专业气象情报;
  (三)应用气候分析和气候资料加工;
  (四)大气环境评价;
  (五)现场大气测试和气象保障;
  (六)对外部门气象观测原始数据的技术鉴定或审核;
  (七)其它气象科技服务。
  第十七条 为国防、民航部门提供的航危报,为水利(防汛)部门提供的雨量报,常规加工的基本气候资料以及与气象部门连接的专线气象电路,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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