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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反补贴税的征收比照上述公告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4月11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略)

  2.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税率表

  二○一○年四月十日

  附件2
  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地区)

厂商名称

税率

美国

AK钢铁有限公司

AK Steel Corporation

7.8%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19.9%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64.8%

俄罗斯

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6.3%

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VIZ-Stal LTD

6.3%

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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