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较完善的销售体系。
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具有较完善的回收体系。
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四)具有拆解处理能力。
具有与回收废旧家电预测数量相适应的拆解处理能力。鼓励跨区域联合深度处理废旧家电的拆解产物(如电路板、含铅玻璃等)。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尚无深度处理废旧家电及其拆解能力的,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三、申请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日前能达到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可提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申请及实施工作安排,于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