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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0]44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效用,鼓励企业回收旧家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试点省市范围内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具体分品种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二、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家电完成回收,予以运费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规格原标准(元/台)新标准(元/台)
150公里以内151公里以上(含)150公里以内151公里以上(含)
电视机CRT电视显示屏21吋及以下20303040
显示屏21吋以上30404050
平板电视显示屏25吋及以下20303040
显示屏25吋以上25353545
电冰箱容积220升及以下30404050
容积220升以上40505060
洗衣机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30404050
洗衣量5公斤以上40505060
空调窗式空调20303040
挂壁式空调30404050
柜式空调40505060
电脑显示屏14吋及以下20303040
显示屏14吋以上2535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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