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后,就企业是否符合设置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反馈。
(三)公示结果
1.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牌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tzglsczxs.mofcom.gov.cn)填报定点屠宰企业基本信息。
2.对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审核内容中所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整改期结束后仍不达标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并予以公告。
3.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或存在审核内容中所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上述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以及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名单,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和质检等相关部门。
三、其他事项
对已按照
《条例》、
《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内容进行重新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的企业不再换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的企业,收回定点屠宰牌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设置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其产品仅限在本地区进行流通,并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各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审核换证工作(不含责令整改的企业)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
《条例》和
《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