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员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5.会员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20%的情况。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文件格式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客户特定证券卖出情况月报
根据
《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会员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以“公文上传”的方式报送本所。
第八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应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交易通信系统向本所报送有关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员名称;
(二)违约客户证券账户;
(三)违约客户姓名;
(四)违约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五)违约金额;
(六)违约类别;
(七)违约记录申报类别;
(八)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上述报送数据中,违约类别包括四类: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会员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违约记录申报类别包括:新增、撤销和结案。
例如,客户当日出现合约期满未清偿债务,则当日应将该条记录按照新增类别进行申报。三日后该客户清偿债务,则应按照结案类别进行申报。客户违约持续期间可以不用每日申报该条记录。一月后该客户又出现合约期满未清偿债务,则应再次按照新增类别进行申报。以此类推。
会员当日无违约记录的,应申报零记录文件。会员当日在规定时间(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会员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当日遗漏部分记录的,应当将其与次日申报的违约记录一并补报。本所对各会员申报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进行汇总,并通过交易通信系统将汇总数据自动定向发送至相关会员。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会员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本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则可以直接为该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不需要再次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于次日将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报送信息中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应分别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一致;
(二)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但尚未达开通时限的,不需要再次签署风险揭示书,除了应当于次日将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外,会员还应当确保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同日开通。该信用证券账户报送信息中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应分别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签署日期和签署类别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