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
2009年以来,国家出版基金先后已对获得2007、2008、2009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拨付了资助资金。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8]8号)要求,现就做好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中央有关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出版机构申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协助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搞好结项验收工作。
二、年度检查程序和要求
(一)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见附件1),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查。
(二)主管单位依据《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所辖出版单位承担的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连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一起书面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
(三)由于2007、2008、2009年度资助项目拨款时间不一,2010年前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推迟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从2011年起,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结项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验收申请,并一同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见附件2)及资助项目成果报告和样品,申请验收。
(二)主管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函和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申请函、《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以及项目成果报告和样品各2份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
(三)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收到主管单位验收意见函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验收方案函告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