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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四、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和分级管理要体现参保人员的关切。各地在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进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意见。
  五、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分级分为制定评价指标、审核、评定、公示、备案、公布等工作环节,所有程序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分级从A级起步,A级每年评价一次。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可参加 AA级评定, 已开展分级管理的地区可直接启动AA级评定工作;连续两次评为AA级的,可参加AAA级评定。A级的资格审核和评价由市(地)级负责;AA级和AAA级由市(地)级推荐,省级统一组织协调。
  评价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评价指标、标准和评价结果报送上一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评价结果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分级标准要坚持统一规范,评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综合评价应分别为全省、全市(地)同级同类医疗机构领先水平。AAA级、 AA级、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数量应兼顾地区发展水平、定点医疗机构分布和类别级别构成等因素,起步阶段,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2%、10%、20%。
  七、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激励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评定为A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如放宽参保人员定点选择限制、提高预付比例、适当提高总额预付资金分配标准、优先结算、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各地要将评定级别较高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作为国内、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对评定级别较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以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未获得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分级退出机制。对已获得级别的医疗机构,由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理以及在考核评价时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可以降低评定级别或取消评定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中止、取消医疗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在年度评价分级中,一次达不到A级的,应取消AA级或AAA级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有关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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