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
(人社厅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一些地区探索了依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地的具体作法、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差异较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2011)》 (国发[2009]12号)也要求“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总结各地经验,现就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都应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制度。工作目标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并纳入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4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各地可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评价起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积极探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评价与分级管理办法。
三、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及社会监督等方面。AAA级、AA级和A级评价指标和标准由各省(区、市)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参考指标》 (见附件)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价重点指标应全部纳入AAA级、AA级和A级评价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