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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银办发[2005]1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驻外机构:
  为加强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有效保护驻外机构的档案管理,实现驻外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化。总行办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档案管理,有效保护驻外机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驻外机构的实际情况及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档案,是指驻外机构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开展各种工作时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驻外机构要重视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本机构档案,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四条 驻外机构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机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总行办公厅档案处对各驻外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驻外机构档案归档范围

  第六条 驻外机构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驻外机构给总行的请示以及总行的指示、批复、通知等重要文件;
  二、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涉外活动的简报、讲话稿以及重要的礼宾安排文件;
  三、与工作业务有关的重要电话记录、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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