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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负责对外发布全行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授权对外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
  (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事故征候、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
  (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是特定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后的48小时内,在民航行业内部公布事故、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并定期在行业内部公布事故、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事故、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的部门负责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结果适时发布《航空安全指令》、《航空安全通告》和《航空安全信息》。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十一条 局方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之间共享安全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事发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由民航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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