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30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填报的,应当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一般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般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一般事故征候信息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也可直接填报最终报告表。
一般事故征候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事发相关单位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负责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15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填报的,应当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发地监管局收到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也可直接填报最终报告表。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事发相关单位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负责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15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填报的,应当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时,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监管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流程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