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并且在2小时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立即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事故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必要时允许越级上报。事发相关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严重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严重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严重事故征候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严重事故征候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立即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严重事故征候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必要时允许越级上报。事发相关单位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