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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9)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并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的航空安全信息。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并应当制定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本单位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定期分析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信息。
  第九条 局方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工作,配置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负责安全信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办公软件的使用,掌握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
  (三) 熟悉民航相关业务或有两年以上的民航从业经验,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骤和方法;
  (四) 通过局方组织的行业基础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条 民航局支持相关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
  第十一条 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除事故信息外,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中有关当事人的识别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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