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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6]275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监测中心、预报中心:
  当前,我国沿海已进入赤潮高发期,为进一步做好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赤潮监测预警工作
  各海洋厅局应进一步强化赤潮监测监视工作,认真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近岸海域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以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保障海上生产安全和公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各分局、业务中心要做好全海域赤潮监测监视工作,掌握全海域赤潮发生发展动态。国家和海区监测中心要切实发挥技术优势,为赤潮监测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要进一步提高赤潮预报水平,做好赤潮发生条件及发展趋势预测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赤潮预警工作。
  要特别重视赤潮贝毒监测工作,除5、8月份的常规贝毒监测外,在赤潮多发期应适当增加贝毒监测频率,有毒赤潮发生后,各海洋厅局及各分局要有针对性开展贝毒检测工作。
  二、规范赤潮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各海洋厅局应建立赤潮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赤潮灾害后,随时通报情况,及时评估赤潮灾害带来的影响和危害,适度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赤潮灾害影响。为提高信息报送时效,各海洋厅局获取赤潮信息后应于当日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国家海洋局和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获取赤潮信息后应于当日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同时通报受赤潮影响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分局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海区赤潮信息月报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汇总编制海洋专报,于每月4日前报国家海洋局。
  三、制定和完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尚未制定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省市,应在年内抓紧完成制定工作,建立起由地方政府或海洋部门牵头,职责明确、程序流畅的应急运行机制;已经制定应急预案的省市,要抓好预案的落实和执行,不断完善和深化赤潮应急管理工作,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按照应急管理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基层建设,服务一线,各地应尽快将赤潮应急工作延伸到地级市和县,抓好基层的赤潮应急管理工作。
  四、加强公众教育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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