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灾害Ι级预警(红色)期间,每日至少进行3次应急视频会商,会商开始时间分别为7:00、14:30和21:30;
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期间,每日至少进行2次应急视频会商,会商开始时间分别为7:00和14:30;
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和Ⅳ级预警(蓝色)期间,每日至少进行1次应急视频会商,会商开始时间为7:00;
在上述时间之外,当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首次发布灾害警报或调整灾害警报级别之前,应开展应急电话会商,如有必要,也可开展应急视频会商。
第二十七条 预计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我国,并造成海洋灾害时,应在气旋登陆前5小时内,开展应急视频会商。
第二十八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内容包括:
(1)风暴潮影响时间、影响岸段、最大可能增水、警报发布等级,风暴潮变化趋势等;
(2)灾害性海浪出现海区、影响时间、波高范围、警报发布等级,海浪变化趋势等;
(3)严重海冰出现海区、浮冰范围、一般冰厚、最大冰厚,海冰变化趋势等;
(4)造成海洋灾害的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的移动路径、强度及变化情况,热带气旋的登陆时间等;
(5)海洋灾害对沿岸及海上生产、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灾害防范措施建议。
第二十九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之后,各方发布的警报等级应力求一致。若对发布警报等级出现意见分歧又无法统一时,可按各自意见发布警报。但在警报发布同时,各自将会商情况报告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会商要求
第三十条 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在会商前广泛收集分析海洋观测资料和基础图件,运用多种预报方法,提出本单位预报意见,制作会商材料,为会商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十一条 会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持会商,根据会商主题,确定发言单位和发言顺序;
(2)各发言单位扼要陈述各自预报意见和依据;
(3)讨论;
(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总结,形成会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