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海洋预报月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上述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
第十七条 海洋预报月会商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暂未建立远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月会商意见,并于海洋预报月会商结束当日,将会商意见以及上一次的月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海洋局。
第六章 海洋预报周会商
第十九条 每周五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周会商,检验评估本周的周会商意见,预测下周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和海洋环境(风暴潮、海浪、海冰、海温等)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海洋预报周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 海洋预报周会商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暂未建立远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周会商意见,并于海洋预报周会商结束后当日,将会商意见和上一次的周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
第七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
第二十三条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预警期间应当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
第二十四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沿海地级市海洋预报机构。
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可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提出会商请求,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会商。
在灾害Ι级预警(红色)和Ⅱ级预警(橙色)期间,上述各海洋预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
第二十五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采取视频会商和电话会商两种方式进行,暂未建立远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