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的通知
(国海预字〔2009〕47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
第三章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
第四章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
第五章 海洋预报月会商
第六章 海洋预报周会商
第七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
第八章 会商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提高海洋预警报准确率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组织开展的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
第三条 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开放原则,年度、半年度会商工作应积极鼓励和吸收局内外相关单位参与。
第四条 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采用多种预报预测方法深入分析,确保会商意见的科学严谨。
第五条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包括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海洋预报月会商、海洋预报周会商和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
第二章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
第六条 每年3月中旬召开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和台风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的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本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发生情况。
第七条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各海洋预报机构、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海洋预报使用单位、海洋预报技术研究单位,以及从事台风、气候变化研究等与海洋预报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