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建海洋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观测及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海洋调查技术与方法、海洋工程勘察与测绘、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全国湿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滨海湿地分技术委员会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已经获批筹建。各个分技术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开展筹建工作,要选派专业知识扎实、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骨干力量承担具体工作,抓紧拟定标委会组成方案,标委会委员要有充分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与此同时,要结合海洋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研究编制本标委会负责的海洋标准体系框架,提出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单,起草本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填报相关材料,在10月底前按时报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
(七)加大海洋标准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海洋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重要海洋标准发布后,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宣贯会,国家海洋局有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对新发布的重要标准在业务工作中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和相应配套措施。同时,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及三个海区标准计量中心要加大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对重要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要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海洋标准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海洋标准的贯彻落实,对海洋行政管理及执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等具备地方特定需求的领域,要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充分发挥海洋标准对地方海洋经济建设和海洋行政管理的支撑服务作用。
三、努力夯实海洋标准化业务基础
(八)提高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和效率。标准制修订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规则和程序起草标准,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完成工作。同时要提高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科学性和合理性,承担单位要吸收本领域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标准起草工作,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并且广泛听取涉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协商一致,杜绝将起草单位的利益追求纳入标准中,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和适用性。海洋标委会要加强对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动态管理,及时处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标准的内容科学合理和文本规范准确。严格执行标准定期复审制度,做好海洋标准复审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