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海啸波观测工作。如预测海啸波将对海洋站造成破坏性影响时,应尽快组织海洋站人员撤离。
6.1.6港澳台合作
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时,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立即联络国务院港澳办和台办,通知港澳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海啸灾害应对工作。
6.2 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6.2.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立即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2.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业务司领导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事态严重时,由国家海洋局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程序。
其他同6.1.2。
6.2.3灾害预警发布
同6.1.3。
6.2.4灾害信息上报
同6.1.4。
6.2.5灾害应急观测
同6.1.5。
6.2.6 港澳台合作
同6.1.6。
6.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密切关注海啸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7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以及辽宁、河北、天津和山东等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根据各类海洋、气象观测数据,当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冰灾害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
承担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7.1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7.1.1应急组织管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应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开展海冰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冰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7.1.2灾害预警发布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组织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应急会商,每日发布1次海冰灾害警报(含最新海冰灾害实况)。如预测未来海冰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发布海冰灾害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冰灾害警报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北海预报中心将海冰灾害警报发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北海舰队司令部,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海区内沿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北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北海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北海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冰灾害警报传真的同时,将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7.1.3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灾害警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灾害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后,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应当将值班信息纸质版送局应急办(局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海洋预报减灾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