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3 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
承担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其他同4.2.2。
4.3.3灾害预警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的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3.4灾害信息上报
同4.2.4。
4.3.5灾害应急观测
同4.2.5。
4.3.6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4.4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
承担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5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针对海浪灾害类型和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5.1 海浪消息预告
预计台风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台风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预计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对负责预报海区将产生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36小时发布冷空气浪和温带气旋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
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报机构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浪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海区预报中心将海浪消息以传真形式发往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海浪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5.2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