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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依据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相关制度确定。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承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任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分工如下:
  2.1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
  负责局24小时应急值守和海洋灾害信息收发、承转以及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军方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往来;汇总和编辑局《值班信息》,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对各种信息进行全面汇总和有效管理;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及时联通,与各应急队伍建立通讯网络。
  2.2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建立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体系;监督、指导应急状态下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业务;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3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与周边国家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海啸应急响应联络和信息沟通。
  2.4 中国海监总队
  负责组织协调中国海监力量参与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调查工作,做好局委托的应急值班工作。
  2.5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
  负责建立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协调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统一组织媒体采访事宜;负责舆情汇集、舆情引导和编发《海洋专报》;会同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2.6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海区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组织海区预报中心发布所在海区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海区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7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组织省海洋预报台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8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和海洋部门)、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发布全国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2.9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负责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开展海冰观测,并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雷达观测分析处理资料。
  2.10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负责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2.11 国家海洋局海口中心站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中心站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获取、传输灾害观测数据。

3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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