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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调整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海预字〔2009〕68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监测中心、预报中心、卫星中心,局办公室、国际司,海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海洋灾害防御能力和服务水平,我局组织对现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预报中心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及时修订各自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于2010年4月1日前将修改后的文本报局备案。

  附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
灾害应急预案



国 家 海 洋 局
二○○九年十一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2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3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迹象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4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1风暴潮消息预告
  4.2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3 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5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5.1 海浪消息预告
  5.2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3 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4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6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6.1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2 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6.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7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7.1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7.2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8 灾后调查与总结
  8.1 灾害调查评估
  8.2 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9 保障措施
  9.1 观测预警系统建设保障
  9.2 技术保障
  9.3 经费保障
  9.4 宣传和培训
  9.5 国际合作与交流
  10 附则
  10.1 术语
  10.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提高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能力。
  1.2.2 平战结合、规范运转
  坚持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将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3 加强观测,及时预警
  运用高新技术,改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灾害实施高密度的观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国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预防工作。

2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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