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经过评估,可向行长、行长办公会议申请应急结束,经批准后解散相关应急机构并宣传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处置中的通讯、文件运转、信息及新闻工作等由办公厅负责保障、管理或协调。
5.2 应急处置中的物资、后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障、管理或协调。
5.3 应急处置中的业务处理系统由业务司局(单位)会同科技司(部门)及其他相关司局(单位)落实保障。
5.4 消防、电力及通讯中断、计算机系统瘫痪等常规突发事件的应对演练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根据需要可保留部分应急机构负责善后工作。
6.2 处置评价及内审
6.2.1 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归档以外的资料由主办司局留存、处理。
6.2.2 内审司可于处置工作期间或其后,展开内审调查,并应就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出具内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突发事件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对处置工作作出描述及评价,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提出内审处理建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总体预案、分预案及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应急预案应根据业务特点及时评审、更新。
突发事件发生后,预案主办单位应根据实施情况及内审评价,对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
7.1.2 总体预案由办公厅负责评审、更新;相关分预案 (不含分支机构应急预案,下同)由主办司局负责评审、更新,并向办公厅报告评审情况,备案更新后的分预案;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应急预案,如果需采用信息技术以外的其他手段及措施恢复业务处理的,由相关业务司局主办,并向办公厅报告评审情况,备案更新后的分预案,科技司负责预案中计算机系统部分的内容,并负责计算机系统部分的评审、更新;其他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应急预案,由科技司主办。
7.1.3 分支机构各项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