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要对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金融稳定等关键业务系统和其他所有计算机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3.2.3 人民银行计算机业务系统应采取各种安全防护、预警、备份和灾难恢复重建措施,并以有效、适当的频度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
3.2.4 预防、预警行动由本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对预防、预警行动的失误追究其领导责任。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1 各分预案将突发事件依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等划分若干级别,实施分级响应策略,以提高处置效率,加强预防预警。
4.1.2 对于未制定分预案应对的突发事件,则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1.3 分预案应明确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4.1.4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在工作时间统一报送办公厅值班室、信息处和分预案确定的相关业务司局;在非工作时间统一报送办公厅值班室。
4.1.5 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为保证时效,在抄送直接上级的同时,信息可以越级上报,可以同时抄报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
4.1.6 领导小组决定信息的通报范围及形式。
信息通报应充分考虑次生、衍生、耦合灾害事件,及时做好预警、应对工作。
4.2 通讯
4.2.1 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在日常工作中应保持与副厅局级以上分支机构的通讯畅通,及时更新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4.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第一时间与参加应急处置的各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并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4.2.3 通讯应满足保密需要。
4.3 应急处置
4.3.1 各级单位依据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确定的分级响应权限,应及时预防、预警、控制、处置本级职责内的突发事件。同时,各级单位还应对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及可能的次生、衍生、耦合灾害事件作出评估,采取措施。
4.3.2 领导小组根据授权及需要,可运用人民银行全部资源,申请或协商其他外部支援和帮助。
4.3.3 处置工作应注意搜集、保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4.4 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