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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研究拟定突发事件处置对策;
  一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协调、管理突发事件中的新闻信息工作;
  --向行务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的描述及分析,各项对策制定的原因及实施效果,处置工作的费用核算及效益分析,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对未来的影响评估,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等。
  2.2.2 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组织处置工作的办公、文件运转及档案管理;
  --为处置工作提供联络、通讯、后勤等服务;
  --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项处置工作的实施,维持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新闻信息工作;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总结工作;
  --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工作。
  2.2.3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
  --实施与职责相关的各项处置措施;
  --收集、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以支持领导小组决策;
  --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制度
  3.1.1 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特点,制定预防、预警突发事件的工作制度,其中,办公组织、金融市场管理、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稳定维护及支付结算、国库、发行、科技、后勤保障等关键金融服务职能要由相关司局(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或工作安全制度。
  3.1.2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针对关键业务、敏感业务建立值班制度,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加强对异常情况的跟踪、监控和报告。
  3.1.3 各司局(单位)、分支行制定的应急预案和工作安全制度,要注重预防预警,明确预警标准,要明确对应急预案、工作安全制度进行演练、检查、评估和完善的频度及标准。
  3.1.4 内审部门应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修订及更新情况作为内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3.1.5 人民银行各司局(单位)、分支行要确保随时与上一级单位、下一级单位及本部门主要业务单位保持畅通联系。
  3.2 预防预警行动及支持系统
  3.2.1 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安全制度进行演练、检查、评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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