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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指挥原则:根据本预案或分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各项应对工作。应对工作涉及的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1.3.2 最小损失原则: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均应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讲求经济效益,确保将事件造成的社会、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维护经济、金融的稳定与正常运行。
  1.3.3 分级响应和管理原则:在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中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科学的等级标准,各级应对单位依据规定权限及程序及时预防、预警、控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1.3.4 公正及保密原则: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组织机构依各相关分预案规定设立和运作。没有对应分预案的,应急组织机构依总体预案相关规定设立和运作。
  2.1.2 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行长担任组长,或者由行长办公会或行长指定一位行级领导担任组长,主办司局司局长为副组长,协办司局(分支行、单位)负责人参加。
  2.1.2.1 主管副行长指分管业务与突发事件涉及事项最为相关的行级领导。
  2.1.2.2 主办司局司局长指本单位职责与突发事件涉及事项最为相关的司局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正职缺位时按排名顺次递补),如办公厅主任,司局长,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直属企事业单位主任(总经理、社长)等。
  2.1.2.3 协办司局为处置突发事件涉及的所有单位。
  2.1.2.4 突发事件涉及面较复杂,难以确定主办司局的,由办公厅作为主办司局,或者由行长指定的单位作为主办司局。
  2.1.3 领导小组可以下设办公室,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成立若干处置工作小组,也可以指定相关司局或机构承担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2.1.4 设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厅值班室)作为应急值守和日常协调机构,具体负责:24小时值班,处理突发事件信息;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日常文件运转及办公;协调人民银行系统各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修订(更新)、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及时更新人民银行系统应急处置相关的联系通讯录;人民银行突发事件的预警及处置时的通讯保障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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