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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银发[2005]345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总预案》)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总预案》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各项措施、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实现人民银行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本预案旨在确立人民银行预防、预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机构,以使人民银行能够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系统、协调地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并将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1.2 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1.2.1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和《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所针对的各种突发事件;
  1.2.2 人民银行重要计算机业务系统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
  1.2.3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能源供应、物资供应、通讯等公共服务的中断而造成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分行或总行机关无法正常行使职责的事件;
  1.2.4 危害人民银行的公共关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
  1.2.5 由上级单位、行长办公会议或行长认定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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