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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第三十六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行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收文审核
  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报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收文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八条 收文批办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附“文件处理单”,注明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限定办结时间或呈行领导批示;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文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及时按“文件处理单”的要求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文件处理单”,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急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由本单位领导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厅(室),再由办公厅(室)报请行领导确定。
  第四十条 公文催办
  送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办公厅(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向公文承办单位制发“文件督办单”,公文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厅(室)反馈承办公文的办理计划或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公文的归档范围、立卷整理、归档、接收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应由办公厅(室)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得翻印的以外,经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开发布人民银行公文,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人民银行公文,同人民银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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