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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办公厅(室)对文稿改动较多时,应将文稿退回主办单位誊清,主办单位最迟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誊清的文稿送办公厅(室)。对退回改写的公文文稿,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改好的文稿送办公厅(室)。急件、特急件应在当日完成清稿、修改等工作,并将文稿送办公厅(室)。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会签
  (一)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应办理会签(包括行内会签、行外会签)。
  1.行内会签时,会签单位应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后的文稿返还主办单位。急件、特急件应随到随签。行外会签由主办单位送签并催办。
  2.会签单位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应附以说明。经会签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会签单位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有效力。
  3.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对文稿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主办单位向行领导写出不能采纳会签单位意见的理由,并将会签单位意见附后;如是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还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签单位的不同意见、理由及我行的建议,请上级机关裁定。
  4.公文经行外会签后如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由主办单位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二)其他部门主办、送我行签发或会签的公文,应及时办理:
  1.根据职责分工,先由行内有关承办单位对来文在政策法规、业务操作、内容表述等方面进行审核;来文内容涉及行内其他单位的,承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承办单位审核后应提出是否签发或会签的意见(包括理由、有关背景情况等),以签报的形式与来文文稿一并报行领导。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与来文单位协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2.需要对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会签文稿提出书面意见的,按照发文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部门负责对会签文稿涉及的法律问题把关,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否与同级次且仍然有效的文件有相互矛盾等不一致现象;
  (三)法律术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恰当;
  (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是否合理;
  (六)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签批
  (一)除特殊情况外,公文应由主办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写。
  (二)行发文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行领导签发。其中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重要的公文以及涉及敏感问题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行长审签后送行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行长核签。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副书记都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办公厅(室)、党委办公室发文内容仅涉及其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厅(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要送分管副行长或党委领导同志签发。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领导签发。
  (三)签发公文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四)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各级经办人员和领导签批公文必须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
  送行外单位会签的公文或人民银行主办的联合行文,行领导应首先签批,再送会签或联合发文的其他机关领导签批。
  第三十四条 领导签批后的公文,原则上应当天或次日送印,行长改动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行领导如有重要修改或重要批示,应退请主办单位处理。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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