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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主题词。人民银行的公文应该标引主题词。人民银行的公文标引主题词采取授控标引的方式,即从《中国人民银行公文主题词表》中选择主题词词目。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有关主题词的规定及要求标注主题词。
  为公文标引主题词,按照从内容到形式的顺序依次排列为:类别词、类属词、文种词。一篇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少于2个,最多不能超过5个。
  公文主题词的具体选用方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文主题词表》(银办发[2004]226号)的规定。
  (十四)公文的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发文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其直接上级机关。
  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向下级行或金融机构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总行。为减少公文印发数量,转发总行文件,如未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原则上不需要抄送总行。如确需抄送总行,可不必附转发的总行文件。
  第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其中,总行机关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阅知,主送单位应写“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国务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阅知,主送单位应写“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
  第十六条 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除以函的形式与同级政府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地方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除办公厅(室)外,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或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包括非对口处室)正式行文,也不得越权行文。内设机构超范围或越权行文无效。
  第十九条 联合行文
  (一)人民银行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同级人民社团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可以与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也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
  (二)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联合行文(党委、纪委、监察局、工会除外)。
  (三)各司局(办公厅除外)及分支机构各处室(办公室除外)作为人民银行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部机构联合发文。
  第二十条 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般应由人民银行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对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人民银行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行文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不应各自对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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