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紧急程度标识。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或办理的时间要求在稿头纸的右上角标注紧急程度。紧急程度等级分为“特急”、“急件”两级,其中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
公文紧急程度的确定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厅(室)确认。紧急公文是要求受文单位紧急办理或周知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合理标注公文的紧急程度,以免人为地造成受文单位公文处理的压力。需要上级单位紧急回复的公文,应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并给上级单位留出研究、决策和公文运转的时间。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行领导另有交待的事项外,主办单位必须在上行文或办文说明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如属于内部办理或运转过程紧急的公文,总行机关主办单位应在办文说明右上角“运转过程紧急程度”栏中标注相应的紧急程度,不需要在稿头纸上标注紧急程度。
中国人民银行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一律不标注紧急程度。
(三)发文机关标识是标明公文制发机关的字样。发文机关标识中的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识中应包括所有联合行文机关的名称,同时,主办机关名称应排列在前。
(四)公文字号是按照公文类别、发文顺序对公文的编号。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时,编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报告”应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正确注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相关介词“关于”、“对”、内容摘要、文种词四部分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或者被转发、印发、发布的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中心。发文目的、公文的具体内容由正文表达出来。
(八)阅知范围。公文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内部发送单位。
1.主送机关是公文的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总行发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行发文、厅发文,主送(或抄送)机关应为“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发送特定分支机构的,主送(或抄送)机关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录》所列机构名称称谓和排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总行的公文,主送机关应为“总行”或“总行办公厅”、“总行××司(局)”;向总行相关职能司局行文(不包括办公厅),不得将主送(或抄送)机关写成“总行”或“总行办公厅”。
2.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公文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时,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应按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内部发送单位为公文制发机关内部需要执行或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内部发送单位按办公厅(室)、主办单位、会签单位及其他需要阅知单位的顺序排列。
5.
中国人民银行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是公示性公文,无须标注主、抄送机关,但应明确分送范围。
6.会议纪要元主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送单位。
(九)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印章。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