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局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公文类别字号。因情况特殊,司局发文确需编两个以上公文字号时,应向办公厅说明情况。
(四)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主要包括:
1.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银党、银党任和银党信。其中:银党用于向中共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说明情况;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向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发布人民银行党委的重要政策、决定、贯彻意见、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印发人民银行党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通报、决定、意见、通知等。银党任专用于党内人事任免事项。银党信专用于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处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实情况的报告。
2.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人纪发、人纪函。
3.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文字号为:银党办。
4.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文字号为:人纪办发。
5.中国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文字号为:银密。
6.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女职工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银工委、银工女、银工审。
7.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中国人民银行创建青年文明号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文字号为:人银团发、人银青发、人银创字。
8.中国人民银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银文明委。
9.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银职评。
(五)行政格式文书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工作事项应使用行政格式文书。人民银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作中使用行政格式文书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银办发[2005]1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便函
便函作为特定格式的公文,主要用于以下紧急和特殊情况:确因时间紧迫,无法按常规履行公文处理程序的事项,如办理时限在半个工作日以内的紧急事项;来文单位以便函形式商洽工作,需以便函答复的;临时性紧急会议或征集意见、材料等的通知;行领导批示用便函办理的特殊事项。办理便函比照银办发[2003]179号文的相关规定。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文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公文种类、级别及字号参照第八条和本条规定自行规范。
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
第十条 人民银行公文的格式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内部发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涉密标识。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主办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览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稿头纸右上角的规定位置。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对于运转过程中需要保密以及公文所附不随文发出的文件或材料涉密的公文,总行机关主办单位应在办文说明右上角“运转过程涉密程度”栏中标注相应的密级,不需要在稿头纸上标注密级。
中国人民银行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一律不须标注密级或“公布前机密”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