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复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适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第九条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公文的级别和字号
(一)行发文
行发文是以人民银行名义制发的公文。总行机关的行发文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以及银发、银函、银复、银任、银内审结等公文字号的发文。
1.中国人民银行令。按年编号,格式为“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
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按年编号,格式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
3.银发:办理向国务院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向分支机构布置工作,依法向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印发行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工作事项的公文适用该字号。银发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决定、通知、通报、意见等。
4.银函:办理与不相隶属的平级机构、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征询、回复意见,沟通情况,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事项的公文适用该字号。银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函或意见。
5.银复:办理对各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要请示事项的回复的公文适用该字号。银复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批复。
6.银任:办理行政人事任免事项的公文适用该字号。
7.银内审结:办理对总行机关内设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审计后作出内审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的公文适用该字号。文种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厅发文
厅发文是以人民银行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厅发文是行发文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向总行的一般事务性请示事项;向人民银行系统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有关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印发各类会议及培训班的通知;向总行机关或系统印发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行领导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转发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的文件;特殊情况下,确需印发或批转的分支机构的文件;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等;办理就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规章以及政策、业务、行政事项等咨询的回复;印发分行、营业管理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履行职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其他确需以厅发文办理的工作事项。
厅发文的公文字号有:
1.银办发。银办发字号中的公文文种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报、意见等。
2.银办函。银办函字号中的公文文种主要包括函、批复、意见等。
3.厅便函。厅便函字号中的公文文种主要包括函、通知、意见等。
(三)司局发文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司局、部门可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口处室发文,确需向相应的其他机关行文,原则上限定为国务院各部委相关内设机构、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司局发文适用于:向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口处室以及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布置仅限于本司局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事项,如专项调查、上报数据、布置具体工作等;印发仅要求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口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的通知;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口处室向本司局报送仅属于本司局业务职责范围内处理事项的请示;印发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印发专业会议纪要、司局领导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向相关部门内设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联系和商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