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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6日 银发[2005]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设立文秘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清收、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机关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文种和类别

  第八条 人民银行公文文种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金融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沟通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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