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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化肥农药行业管理确保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推进化肥、农药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制订

  抓紧修改完善化肥、农药等专项发展规划,争取2010年尽早颁布实施。继续推进合成氨、尿素、磷肥、复合肥、缓控释肥、钾肥行业准入条件的编制,提高质量、环保、安全、能耗等准入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农药行业产业政策》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制修订出台,依法加强和改善农药行业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制定本地区化肥农药行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做好农药行政许可工作

  各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做好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等工作。严格生产准入,严格控制新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做好总量控制。加强农药生产管理,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淘汰落后产能。

  (四)积极开展化肥农药技术改造

  积极推进化肥农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工作。氮肥要重点推进原料和动力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磷肥重点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湿法磷酸净化技术,鼓励生产食品级、电子级磷酸及磷酸盐制品;积极开发缓控、长效等新型肥料。农药重点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相容性好的农药品种,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

  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支农产业(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化肥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五)继续做好生产监督和农资打假

  加强对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积极配合农业、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农药,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监管。建立高毒农药流通销售可追溯的制度。配合农业部门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加强高毒农药监测能力建设,培育农药监测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供应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工业经济运行的指导,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中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协调,积极帮助企业落实好生产和经营所需外部条件。一是帮助企业协调落实化肥生产所需原料供应;二是煤炭、天然气、电力、磷矿和运输企业,要全力优先保障对化肥企业的资源配置,确保化肥生产需要;三是积极引导探索建立以化肥生产企业、国储、商储相结合的收储机制;四是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落实生产所需流动资金;五是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稳定生产;六是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势利导做好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的生产供应,确保农业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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