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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中港合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中港合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10〕358号)


四川省文化厅:
  你厅川文[2010]11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省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合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华侨城大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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