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
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9]399号)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
为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共同制定了《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家安全部
监 察 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程序,保护报告机构客户交易信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反洗钱信息,是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库内的信息。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在办理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时,如需核查有关交易主体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第四条 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得的反洗钱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涉嫌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案件。
第五条 查询部门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承办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该内设机构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经本查询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