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编码对象
本规范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5.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
5.1 结构
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分为六段,从左至右分别为:一位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5.1.1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类。
A-货币当局
B-监管当局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E-证券业金融机构
F-保险业金融机构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H-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J~Y(I、O除外),1~9(0除外)-预留
5.1.2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在同一一级分类内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
A-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B-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E-证券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