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
3.14 汽车金融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15 贷款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3.16 货币经纪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3.17 证券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3.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3.19 期货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3.20 投资咨询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3.21 财产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22 人身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