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9 农村资金互助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3.10 财务公司
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3.11 信托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3.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及其他企业(集团)不良资产,兼营金融租赁、投资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3.13 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