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NAC-STC型乏燃料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41号)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NAC-STC型容器延期使用的请示》(中核清原〔2009〕213号)收悉。你公司使用的两台编码为CN/005/B(U)F-96(NNSA-I)100NO.01和CN/005/B(U)F-96(NNSA-I)100NO.02的NAC-STC型容器为美国设计、西班牙制造的乏燃料运输专用容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我局于2003年对NAC-STC型容器设计进行了审查并颁发设计批准书,2006年经定期安全性能评价后第一次换证。现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NAC-STC型容器新的延期使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两台NAC-STC型容器能够满足《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要求,批准你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继续使用上述两台NAC-STC型乏燃料运输容器。
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两台容器进行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附件中规定的NAC-STC型乏燃料运输容器的使用限值和条件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附件:NAC-STC型乏燃料运输容器使用限值和条件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NAC-STC 型乏燃料运输容器使用限值和条件
一、 运输方式: 陆路、水路运输,独家使用
二、 容器编码:
CN/005/B(U)F-96(NNSA-I)100NO.01
CN/005/B(U)F-96(NNSA-I)100NO.02
三、 运输容器装载乏燃料参数
燃料组件排列: 17×17
燃料包壳: 锆(Zirconium)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