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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城市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依据《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分阶段目标(2010~2015)》(见附件)要求,参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2009版)》(单独印制),按照2010年~2015年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十二五"工作规划和当前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集中力量,落实资金,抓紧实施,并将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加强指导,考核评估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小组,承担相应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考核评估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考核评估内容和评价标准,对下级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试点示范,树立典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业务开展及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方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示范省市,并将按照有关考核指标,对示范省市建设成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等活动,加强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附件: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分阶段目标(2010~2015)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分阶段目标(2010~2015年)

  按照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从2010年至2015年,各地应全部达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目标。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以下所确定的各个领域阶段性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系统覆盖到位

  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第一阶段: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辖区内城区的市级和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使用统一的业务应用软件。

  第二阶段:信息系统延伸覆盖到城区中的街道和社区,有条件的地方与所属县和乡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第三阶段:信息系统覆盖到全市,包括县和乡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到重点行政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全省(自治区)为范围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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