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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泉州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泉州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64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0]2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厦门市天视文化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10年2月27日到福建泉州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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